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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对象及条件

一、支持对象

1、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,有产品、有市场、有发展前景的非基础设施项目。

2、必须是厦门市中小企业。(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)

在担保对象的选择上,对下列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:

       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厦门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;

     扩大就业,吸纳劳动力多的项目;

        出口创汇型企业;

        周转金贷款的担保项目;

        比例担保的项目;

        提供抵、质押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;

3、 对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予以限制的行业和项目不予支持。

二、申请担保企业应具备的条件

1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具有法人资格;

2、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;

3、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,必须的经营资本金,合法经营;

4、资产负债比例合理,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;

5、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。

被担保企业一般应符合下列指标规定:

1、连续经营两年以上;

2、被担保企业在本公司的累计在保额不超过500万元;

3、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%;注: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、待摊费用、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、递延资产等。

4、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

5、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

注: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连续经营年限的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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